28
2020
10

新收入准则下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处理方法: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通常情况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属于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

  既然是信用与融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

  一是销售方提供融资——先发货,后分期收款;

  二是购买方提供融资——先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后收取购买的货物。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各自独立的规定,三者不能相互混淆,下面先分别说明,然后在说明纳税调整。

  一、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当合同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

  【特别提示】上述规定可简记为: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市场现行利率。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采用实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一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

  (一)销售方提供融资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首笔款)

  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金额。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分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4.收款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实务中也可能在货物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全额发票。如果在货物发出时已经一次性开具全部发票的,就不再需要做上述分录。

  (二)购买方提供融资

  在销售方比较强势,比如商品非常紧俏;或者是销售方需要融资的时候,商品或服务等建造期限较长的,就可能出现购买方提前付款并提供融资的情况。

  1.购买方提前付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了征税发票的税额)

  说明:可能是一次性提前付款,也可能是分期提前付款。

  2.交货等待期内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3.交货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开票金额计算的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二、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处理

  (一)融资成分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先开具征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区分不同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先发货的分期收款:由于先发货后收款,具有赊销的性质,因此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先收款后发货:具有预收货款销售性质,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对于购买方提供融资与销售方提供融资的分期销售商品,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是不一样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销售方提供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实务案例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

  1、货物总收款额为1000万元,首笔支付20%,其余款项在2年内每个季度末平均分期支付,每期支付100万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付款时开具。

  甲乙双方在2020年1月1日已经执行了该合同。

  资料:该货物的现销价格为8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

  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单价。

  问题:销售方甲公司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销售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26.00万元(1000*20%*113%)

  长期应收款904.00万元(1000*80%*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1000*20%*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4.00万元(1000*80%*13%)

  未确认融资收益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存货600.00


« 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