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解读: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于2020年1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不能在202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延续,只能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分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如果政策延续,能在2021年度一次性扣除。
所以,目前来看,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只剩5天,大家所在公司如果近期有购置固定资产的打算,就抓紧时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