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食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1%的专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什么税率计算?
根据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考虑到两次增值税税率的变动,其中最后一次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由此可得,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得,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加计1%进项税额。
比如,10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领用时,确认用于生产13%的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采购时:
借:原材料 【②-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买价或小规模纳税人专票价款】*9%①
贷:银行存款【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买价或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合计】②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③-(②-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买价或小规模纳税人专票价款】*1%③
贷:原材料【②-①】
需要说明的是:
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